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日期:2026-08-26 来源:观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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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润国创(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K5TDDW6C 法定代表人:闫国合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50号世纪广场B座22层-西区易力众创B-588号
由本局调查的中润国创(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6年2月4日申请的设立登记,在盾安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中润国创(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中润国创(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4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去向不明,我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发布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