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日期:2026-08-26 来源:观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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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甘肃中茂联投能源科技合伙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K852PX2F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垦华耀(广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薄树清)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32层003室-156号
由本局调查的甘肃中茂联投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申请的设立登记,在山西策智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甘肃中茂联投能源科技合伙企业合伙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甘肃中茂联投能源科技合伙企业于2026年2月28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由于你(单位)去向不明,我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发布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