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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6-06-01  来源:观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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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事宜,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202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反映,其内容:“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经营异常名录处理;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行为予以调查;并依法撤销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2026年4月22日,我局委托甘肃天辰司法鉴定中心,对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进行司法鉴定。4月29日,甘肃天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编号为甘天辰司鉴【2026】文鉴字第0006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一)委托方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25日”盖有“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章(1)”印文的《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处“刘合营”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二)委托方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25日”盖有“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章(1)”印文的《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中开创科(甘肃)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设立登记相关行政许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骏瑜  张磊  联系电话:0931-8460562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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