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5-27 来源:观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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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盐场路巴蜀大将餐饮店:
我局在查处城关区盐场路巴蜀大将餐饮店使用童工杨宁宁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人社劳监罚字〔2026〕第25号),内容如下:
名称:城关区盐场路巴蜀大将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2MA71KPN55Y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荔红江
联系电话:18993896899
单位住所( 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草场街什字“草场街新区”3号楼下一层商铺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对城关区盐场路巴蜀大将餐饮店使用童工杨宁宁(62052520100509102X)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杨宁宁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 (单位) 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69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二维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