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甘肃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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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甘肃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车厂高层小区)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供水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城卫水告字【2020】2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和申辩,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城卫水罚字【2020】25号)。甘肃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车厂高层小区)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69号兰州农商银行金城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