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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日期:2020-0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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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第三产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区商贸服务业、工业及十大生态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城关区,为区域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的全国性(中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形式入驻我区的,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分别按照最高1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区级税收的,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以购买办公用房的形式入驻我区的,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分别按照8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以租赁办公用房(租房面积超过1000㎡)的形式入驻我区的,年房屋租赁费用按照100%、50%、30%的比例补贴三年。以上新入驻企业每年以企业当年实缴区级税收为上限兑现补贴。此条款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对新入驻重点产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实缴区级税收的20%、10%、10%给予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实缴区级税收的30%、20%、10%给予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实缴区级税收的40%、30%、20%给予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对新入驻重点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对企业自建、购买办公用房自持部分面积1000㎡(含)以上、5000㎡以下的,分别以500元/㎡、300元/㎡的标准,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补贴;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1000㎡(含)以上、5000㎡以下的,年房屋租赁费用按照30%、20%、10%的比例补贴三年;对5000㎡(含)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 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对区域经济贡献,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认定推荐,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业、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经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年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年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年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5亿元(含)以上,且年增速达到5%(含)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规模(房地产销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除外)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当年新引进股权投资类及金融类、建筑业总部企业除外)。对上年实缴区级税收(房地产销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融资上市,积极招引区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区内企业上市当年和迁入我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迁入当年,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挂牌当年和迁入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当年,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补贴(奖励):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失信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经审查,如出现符合多项补贴(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书面承诺至少5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城关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区商务局、区工信局负责考核、初审后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对年度奖补情况进行联席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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