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委 城关区人大 城关区人民政府 城关区政协 城关区纪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走进城关 | 每日要闻 | 经济发展城市管理 | 民计民生 | 应急管理 | 信息公开 | 网上办事 | 政民互动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要闻 > 重要公告
城关区城市管理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1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岗位,是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1]16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辖区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就业问题而特设的公益性岗位。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监督员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关辖区内的所有对越参战人员城市管理监督员。

  第三条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就业局和各街道配合,负责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城市管理监督员招聘和管理工作。区民政局根据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就近上岗、方便管理,人员均衡、分布合理”的原则,负责安排对越参战失业人员上岗。区就业局根据各街道城市管理监督员的配备人数,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各街道负责对城市管理监督员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  对越参战失业人员因病不能上岗的,本人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与区民政局签订代替上岗协议后,可由配偶或年满18岁的子女代替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但必须以参战人员的名义注册为城市管理监督员。

  第五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居民开展卫生大扫除、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及时劝阻或上报毁坏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由各街道具体负责。各街道确定专人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工作手册,实行考勤制度,并向区民政局每月报送考勤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考核情况。街道要每月召开一次城市管理监督员工作会议,组织城市管理监督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听取工作汇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必须服从街道的统一管理,在街道的安排下统一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理监督员因工作散漫、随意脱岗,不服从街道管理的,街道要给予警告。警告三次以上,由街道向区民政局提出辞退建议,经区民政局同意后由街道予以辞退。本人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报区民政局备案;城市管理监督员连续旷工一个月,且本人没有提出辞职申请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照兰政办发[2011]168号文件和市民政局2011年6月29日专题会议精神执行,具体标准为:获一等功的每月18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820元;获二等功的每月16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620元;获三等功及以下的每月1400元,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760元、生活补助220元(领取伤残金的不享受220元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岗位津贴420元。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公益性岗位补贴、优抚对象岗位津贴)严格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本人请假须按以下标准扣除当天补助(除法定节假日之外):一等功每天71元,二等功每天62元,三等功每天53元(220元生活补助、伤残金不与考勤挂钩)。对违反工作纪律,脱岗7至10天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取消上岗资格。

  第十条  各街道必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与人员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后的花名册报送区就业局、区财政局,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金拨付到各街道,由街道及时发放给本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承办:兰州市城关区信息中心
地址:兰州市武都路480号
技术支持:甘肃创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